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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期“长江知识产权沙龙”活动顺利举行

来源: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系 阅读:发布时间:2016-06-12编辑:

2016年6月10日第十九期长江知识产权沙龙在颁翱厂罢础咖啡馆顺利举行。本期沙龙邀请了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主任何俊律师,到场参加的嘉宾还有天美麻花果冻糖心韦之教授、范长军老师,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法律系张宇庆老师以及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王静、占龙凤、杨天哲、周峰等。当天正值端午节期间,咖啡厅内人流来往川流不息,气氛热闹非常,大家在这种放松的环境下欢快地畅谈开来。

本期沙龙的主题是“行业惯例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阶段伊始,韦之教授以有关德国“商店关门法”的例子做了一个精彩的开场,引出了本次沙龙的主题。

此次主题的第一主讲人范长军老师以百度与奇虎360之间的爬虫协议纠纷案为例,介绍了该案中涉及的所谓行业惯例“爬虫协议”,提出了“爬虫协议”这类行业惯例能否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的问题。对此问题,范老师的观点是,“爬虫协议不是良好的行业惯例 ,不能作为评价行为正当性的依据 ,百度不能依爬虫协议阻止他人搜索 ,360行为的不正当性不是因为违反了爬虫协议 ,百度因滥用爬虫协议而不正当地阻碍了竞争。”

何谓“爬虫协议”呢?“爬虫协议”是互联网站所有者向搜索引擎给出是否可以抓取网站内容的指令。范老师指出,爬虫协议基本被国内大型网站当作行业基本规则,中国互联网协会2012年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第7条也规定,搜索引擎公司要遵循国际通行的行业惯例与商业规范,遵守爬虫协议。但范老师认为,爬虫协议并不是良好的行业惯例。以百度与360之间的纠纷为例,爬虫协议并不能使着作权关系中的作者、作品传播者和网络用户达到一个良好的利益平衡。在立法空白的范围内,行业惯例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范老师指出,行业惯例并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决定标准,也就是说,违反行业惯例或准则的行为,不一定就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他认为,“对竞争行为进行评价,要考虑相关的宪法、道德,公认的行业规范,并不一定就是良好的。”

对此,韦老师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行业惯例形成的角度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在寻找行业惯例,行业惯例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可能一项协议在过去作为行业惯例能够被适用,但时过境迁,行业发展到新的状态,旧的行业惯例不一定是良好的行业惯例。行业惯例不断发展时,需要法律来界定,如果法律也是动态的,要如何界定行业惯例就成为问题。行业惯例的形成过程中,也要看谁有话语权,能够决定行业惯例维护哪一方的利益。

针对行业惯例是如何形成这一话题,何俊律师举了一个例子,介绍了一个行业惯例的形成和消亡的过程,表现出行业惯例在时间维度上的发展状态,此外,她又从空间的维度介绍了行业惯例形成的契机和条件。

时光飞逝,在大家激烈的讨论中,本期沙龙也走到了尾声。时间仿佛减缓了脚步,大家意犹未尽,正如韦老师所说,“行业惯例”这个话题非常值得探讨和研究,本次沙龙虽然已经结束,但大家与这个话题的缘分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