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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温世扬教授做客我院

来源:华中大法律网 阅读:发布时间:2015-12-07编辑:

2015年12月3日晚七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天美麻花果冻糖心温世扬教授受邀做客我院,在东六楼模拟法庭为我们带来一场主题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立法考量”的讲座。温世扬教授是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商研究》常务副主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天美麻花果冻糖心教授,博士生导师。讲座由我院姜战军老师主持,民商法学科王天习老师、张定军老师、冉克平老师和蒲莉老师也参加了本次讲座。我院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在内的众多同学参加了这次讲座,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姜战军教授代表我院欢迎温世扬教授的到来,为我们介绍了温世扬教授和本次讲座的主题,在场老师们和同学们给予了热烈的掌声。温世扬教授表示了感谢,介绍了自己参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背景,提到我国最近重新启动了民法总则立法工作。

对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例,温世扬教授说目前的主流观点是按照德国民法典编纂,先编订民法总则,且其中80%以上的人赞成大总则模式,即在总则中规定法律关系的总和。对于大总则中是否要规定权利客体的问题,主流观点是应当在大总则中规定权利客体。因此,温世扬教授本次讲座就民法总则中“权利客体”的立法考量提出了独到的看法。 对于民法总则中规定“物”抑或“权利客体”的问题,温世扬教授认为《德国民法典》仅规定物的模式,是因为当时权利客体体系并不成熟,具有历史局限性。而为了确保我国民法典的体系性并完成权利客体的类型化工作,总则部分应当对权利客体做出总括性规定,而非仅就物加以规定,但对待权利客体的开放性必须慎重。

温世扬教授紧接着提出,民事权利客体的类型体系可藉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分类予以确立。类型划分应依据性质和功能对权利进行最基本的分类,即“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之分,客体随之依照权利属性划分。财产权利客体仅限于第一顺位的财产权客体,即支配和利用的对象,如物、智力成果,这是权利以及财产法律关系的固有对象,应在总则中全面规定;其第二顺位权利客体主要是从处分权利的各种角度在分则中加以规定。非财产权客体,权利主要是人格权,对其客体有不同的观点,温世扬教授借用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非财产权客体称为非物质利益。 而后,温世扬教授又提到特别“物”的特别规定,包括融通物与不融通物、公司财产、动物、虚拟财产、“人格物”(遗体、脱离人体的部分)。 最后温世扬教授还附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客体章部分建议条文,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为物。 随后姜战军教授总结了温世扬教授的讲座内容,认为从中受益很多,还从哲学上的人物二分及其发展的角度谈了自己观点,并补充了民法中的血液问题等。

最后,同学们踊跃提问,温世扬教授一一详细回答,整个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