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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与知识产权系十一月例会顺利举行

来源:科技法与知识产权系 阅读:发布时间:2015-11-27编辑:

2015年11月27日上午,科技法与知识产权系十一月份例会在菲咖乐如期举行。我院郑平安老师、范长军老师、李薇薇老师、李杜老师和伍春艳老师等参加了本期例会。 在教学方法讨论环节,与会老师围绕期中教学检查学生座谈会上学生对于教学的建议,就如何提高教学质量和加强课堂互动等进行了讨论与分享。 在案例讨论环节,与会师生围绕一个对于“空间碎片、商业航天服务和责任”的虚拟案例,从国际法、外层空间法等角度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究。 2015级法律硕士杨荣同学、王金龙同学简要介绍了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A国与B国素来不和,且A国一直视B国对其构成潜在安全威胁,故于2026年出台了一系列出口管制法案,禁止对B国的技术输出。2028年,B国发射了“拉瓦托一号”卫星,但由于受到罕见的太阳风暴影响,B国失去了对该卫星的控制并宣布其为无主物。之后,出于消除该卫星对A国空间站造成的威胁,A国发射了“颜色号”飞行器对其进行抓捕,但在抓捕过程中使用了GODA激光武器,不慎将“拉瓦托一号”击碎,同时“颜色号”也被碎片击中导致损害,被迫降落在B国境内,造成两名公民死亡以及其他财产损失。得到消息后,B国官方立即采取一系列营救措施,同时扣押了“颜色号”飞行器及其指挥官博士先生和另外一名乘员宝拉女士,并且要求A国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A国官方表示反对,并向国际司法法庭起诉了B国,请求法庭判决:(1)B国拒绝向A国返还“颜色号”、指挥官博士以及拒绝立即返还宝拉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2)依照国际法规定,B国应对“颜色号”的损害承担责任。(3)依照国际法规定,A国对“颜色号”维修费用、指挥官博士的救援及医药费用、降落地疏散费用以及两名B国公民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而B国则坚决反对,并请求法庭做出相反判决。 李杜老师向大家简明扼要地介绍了国际法和外层空间法等方面知识之后,与会师生展开了激烈而生动的讨论,各抒己见。郑平安老师通过提问的方式,比如:一国发射外空物体之前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需要尽到什么样的国际安全注意义务以及发生损害后适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到底在哪里等等,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针对案件涉及到的“政治犯罪不引渡”和“外空物体致害责任”等问题,范长军老师、李薇薇老师等则从民法与国际法角度进行比较分析,指出不能将民法的思维逻辑和一些原则、规则直接适用于国际法以及外层空间法领域,二者有相似相通之处但并非能够等同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