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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立忠北大学教授一行来我院访问并作证券法讲座

来源:华中大法律网 阅读:发布时间:2014-05-11编辑:

5月9日晚,韩国证券法学会会长、国立忠北大学教授宋钟俊、国立忠北大学教授、法学研究所所长李东原、国立忠北大学教授、考试院院长金洸禄一行来我院访问并作证券法讲座。 讲座开始前,我院陈绪刚副院长代表天美麻花果冻糖心欢迎韩国教授一行的来访并就我院的法学教育、与韩国的学术交流等广泛的议题与韩方进行了深入交谈,双方共同表达了进一步进行学术交流的愿望。 晚19:30分,金洸禄教授做客卓越法律人讲堂,在东四楼204会议室为天美麻花果冻糖心师生带来一场题为“证券市场上针对投资者保护所需的义务性公示义务”的讲座。讲座由我院姜战军教授主持,王天习副教授和我院部分研究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教授首先介绍了美国证券法的制定背景,提出1929年全球大恐慌发生的重要原因是在当时投资机会有限的情况下,有人以投资蓝天白云和根本就不存在的矿场、种植园等不可能有回报的项目为诱饵,许诺丰厚的回报,借以发行证券,吸引投资,进行欺诈性证券发行。为了保护投资者免遭欺诈,从1911年到1931年,美国大部分州制定了相应的公司证券欺诈防治法,俗称蓝天法(Blue-skyLaw),对投资公司、经营公司的买卖进行监督。直到1933年第一部联邦证券立法──《1933年证券法》通过后,联邦管制始告启动。

金洸禄教授谈到,在证券发行中,只有所有相关的信息都得到了充分、公正地披露,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地保护。显然美国的《1933年证券法》强调了证券公司公开投资信息的义务。先了解美国的证券法,才能更好地理解韩国证券法。但是,每个国家的证券法都要有自己的特色,要符合国情,不能照搬。 韩国于1962年制定首部《证券交易法》。随着金融行业发展,传统行业的区分逐渐变得模糊。2003年,韩国国会通过了《对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将之前施行的《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金融法律整合为单一法律,对金融投资法制和资本市场的监管体制进行统一改组,进一步规范了信息披露义务。 金洸禄教授将证券法中的信息划分为“硬信息”和“软信息”,硬信息多指必须纰漏的信息,软信息多指法律没有强行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在韩国,即使是没有公开的软信息,公众也可以自行向证券公司询问,由证券公司调查并予以回复。但现行美国《证券法》已经要求披露软信息,而在韩国法上软信息只是自主决定是否披露,不足以保护投资人,应借鉴美国法规定对软信息的强制披露义务。

在提问环节,针对姜战军教授和王天习副教授的提问,金洸禄教授详细介绍了韩国现行公司制度和《对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的运行情况。并指出软硬信息没有严格的区分界限,一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私人信息也可能转化为硬信息。还谈到了如何平衡信息披露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整个讲座在互问互答的愉快氛围中进行。最后,金洸禄教授鼓励青年学子克服困难,学好证券法,努力成为社会中的佼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