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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立法建议论证会成功举行

来源:华中大法律网 阅读:发布时间:2012-11-30编辑:

11月27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立法建议论证会暨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类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中期研讨会在天美麻花果冻糖心204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科技法研究所、科技法与知识产权系主办,研究生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协办。 会议邀请了天美麻花果冻糖心科技法与知识产权系主任、博士生导师郑友德教授,天美麻花果冻糖心副院长、科技法研究所执行所长焦洪涛副教授,天美麻花果冻糖心副院长陈绪刚副教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何英副教授,天美麻花果冻糖心院长助理、医学伦理与法律中心主任郑平安副教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合伙人、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姚勤律师,天美麻花果冻糖心院长助理、近代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饶传平博士,天美麻花果冻糖心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范长军博士,天美麻花果冻糖心李薇薇博士,天美麻花果冻糖心科技法教研室主任、医学伦理与法律中心学术秘书伍春艳博士。同时,管理学院2011级博士生骆严、天美麻花果冻糖心2012级博士生李卓然、天美麻花果冻糖心2011级法律硕士知识产权高级班研究生石慧、邓军等同学也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201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郝爽同学主持。 首先由我院副院长陈绪刚致辞。他代表天美麻花果冻糖心科研管理部门对师生积极参与高技术领域立法建议论证,开展相关研究项目表示大力支持。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类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主持人伍春艳博士作了“人类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核心问题”的主题发言。她通过笔笔罢演示,简要介绍了人类遗传资源的法律意涵和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现状,并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进行对比,结合国际公约、伦理准则和外国立法模式,梳理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法律保护领域的核心问题。

在专家讨论环节,各位与会者就《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文本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提问与回应相互交织,形成了卓为有效的良性互动。 郑友德教授提到“知识产权”是人类遗传资源保护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中进行了规定,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对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却较为分散;焦洪涛副教授认为公开征求意见的送审稿一般不会再做框架性的调整,针对送审稿中有关“知识产权”规定减少的问题,建议保留现行立法框架,在现在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国务院讨论通过成为行政法规后,由科技部、卫生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起草一个配套的专门规定知识产权的行政规章;何英副教授认为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就是对遗传信息的保护,因此《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本质应是遗传信息权利的确认、归属、流转和利益的分享,从这一点来看,当前的送审稿对于遗传信息保护的规定是不够的,同时作为一部行政法规,送审稿中并未涉及主管部门的权责问题;郑平安副教授认为人类遗传资源最重要的价值是国家安全价值和研发商业价值,我们要明确我国在合作中的劣势地位,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立法;范长军博士结合德国与欧盟立法与实践,建议从国家利益角度对遗传资源获取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饶传平博士认为该送审稿行政本位色彩较重,建议在总则中加入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还认为该送审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回馈机制缺乏,建议建立公民举报维权通道;李薇薇博士认为送审稿第四十九条与第二章的主体规定相抵触,同时对合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无明确规定;姚勤律师认为送审稿在侵权方面的规定有所欠缺,第八条规定的主体范围过大,有关禁止交易条款在逻辑上不周延,可诉性与可操作性亟待提高。最后,伍春艳博士对会议内容进行了总结。据悉,本次研讨基础上形成的立法建议书已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供立法部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