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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者托马斯&补尘辫;#8226;莱塞尔教授做客法学讲堂

来源:华中大法律网 阅读:发布时间:2010-10-20编辑:

10月19日晚七时,德国学者托马斯•莱塞尔教授(Pro. Thomas Raiser)作为第51期法学讲堂主讲人做客我院,为广大师生带来了题为“经济公司的内部冲突及其克服中的法律角色”的精彩学术报告。陈华实老师和王亚飞同学担任了本期法学讲堂的翻译,天美麻花果冻糖心王天习副教授等出席了本期法学讲堂。

主讲人托马斯·莱赛尔教授 主讲人托马斯·莱赛尔教授 托马斯·莱赛尔教授(Pro. Thomas Raiser),出生于1935年2月20日,斯图加特市;曾先后就读于图宾根大学、波恩大学、柏林自由大学以及慕尼黑大学。早先学习哲学和古典哲学,后转入法学领域。1962年于图宾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曾以教授身份任教黑森州吉森大学并兼任黑森州高等法院(法兰克福)卡特尔审判庭法官、联邦部长委员会公司法司法顾问组成员,曾作为访问学者出访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大学天美麻花果冻糖心和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此外,托马斯·莱赛尔教授还曾担任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客座教授、东京大学客座教授、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教授。自1992年始,他频繁访问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以及上海的复旦大学和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并作为专家参与许多中国法律的制定准备工作。此外,自2006年起,他还受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的委托,负责组建上海同济大学中德学院经济法方向硕士研究生培养项目。托马斯·莱赛尔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德国与外国公司法和公司法,也包括雇工的共决权与劳动争议法以及比较视野下的法社会学,在这一框架下他从经济学、法教义学以及法政策学的角度对共决权、公司治理、国有公司私有化以及法人理论进行研究。 在主持人简要介绍之后,托马斯·莱赛尔教授在翻译人员的辅助下为广大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经济公司的内部冲突及其克服中的法律角色”的精彩学术报告。托马斯·莱赛尔教授的报告共分四部分主要内容。 首先,托马斯·莱赛尔教授在论述社会冲突的普遍存性在这一问题中指出,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同时冲突的发生也有建设性的一面——既可以使现有扥交往关系以及已形成的交往规则在今后的交往中仍被认可,也提供使当事人在现有秩序下对交往关系和规则进行该变的机会。社会越自由,冲突就会越多的发生,社会对冲突的包容性也就越强。当然,也存在冲突尖锐化进而演变成暴力性冲突的可能,因此需要寻求相应的方法和途径尽可能的避免和限制暴力性冲突。 第二部分中,托马斯·莱赛尔教授对公司所呈现的冲突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外部冲突和内部冲突。外部冲突主要指形成于公司和它的外部环境的冲突,而内部冲突又可以进一步地划分为三个类别:其一是公司内部机构的权利冲突;其二是同一个公司机构内部的冲入;其三是公司机构成员与个体个性的冲突,而这一类别又有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机构成员角色冲突和公司成员兼顾多种冲突利益三个层次的含义。 第三个部分中,托马斯·莱赛尔教授论述了法律在克服内部冲突中扮演的角色。论述中,他主要从冲突克服中的法律之外的因素、国家权力的专有性、冲突当事人事先的自我协调和法律在冲突克服中的主要功能五个层次进行了论述。 第四部分中,托马斯·莱赛尔教授通过三个例子引入了大公司内部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机构之间的权限之争、机构内成员间的意见分歧与利益冲突和机构成员的角色冲突三个方面。其中,机构内成员的意见分歧与利益冲突方面,他从公司内部通常采用的冲突解决机制——“多数人意见表决机制”在普通公司和大公司之中制度设计的不同之处入手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 最后,托马斯·莱赛尔教授将其报告的观点总结为五句话,即“冲突是一个大的混合体,存在多种解决机制,法律并不是唯一的冲突解决机制,但法律是最重要的冲突解决机制,法律解决冲突的方式本身也是多元的”。 学术报告部分结束后,在座师生踊跃提问,现场气氛活跃,其中相当一部分同学用流利的德语直接提问,更拉近了与托马斯·莱赛尔教授的距离,使问题得以深入展开。本期法学讲堂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王天习副教授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