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4日晚7点,华中科技大学社区法律服务中心成员与刘帆律师于天美麻花果冻糖心105室开展了新学期第一次案例讨论会,会议就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
PART1:如何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阐述清楚案件事实
——崔英杰案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表述
判决书阐述:被告人崔英杰于2006年8月11日17日许,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一号桥东南侧路边无照摆摊经营烤肠食品时,被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查处,崔英杰对此不满,以持刀威胁的手段抗拒执法,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经营烤肠用的叁轮车扣押并装上执法车时,崔英杰进行阻拦,后迟到猛刺该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海淀分队的现场指挥人员李志强颈部一刀,致刀柄折断,后逃离现场。李志强因被伤及右侧头臂及右肺上叶,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南方周末》讲述的事情面貌:崔英杰是河北省保定市的农民,曾被评为优秀士兵,退伍后因家境贫寒,在北京市中关村科贸大厦某娱乐场所充当临时保安。从2006年4月起,崔已被雇主拖欠四个月工资,生活窘困,遂以摆摊销售卖烤肠的方式谋生。2006年8月11日下午海淀区城管巡查队以崔无照经营为由予以查处,并没收起经营工具。崔英杰哀求城管不要没收他借钱买来的叁轮车,城管不予理睬。为了寻找一同摆卖的女孩赵某,崔英杰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看到叁轮车已经装上城管的专用卡车,试图在最后关头夺回自己的财产,城管上前阻止,崔英杰害怕遭到人参强制,混乱中以手里握着的切香肠用的水果刀刺伤海淀区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李送往医院后死亡。
虽然两方阐述的案件事实基本相同,但因立场不同,判决书中阻拦执法冲动杀人的无照经营人,在《南方周末》中则化身为艰难谋生的贫苦人,因唯一谋生手段被剥夺错手杀人。
这提醒我们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要站在对当事人有利的立场上,在有立场前提下写清楚案件事实。“我们不是神,只是区区律师。正义是随立场而改变的,获胜的才是正义。”
PART2:通过某事实清楚的案件梳理一些基础的法律关系
——基本案件情况
2015年10月19日,原告潘代表个人合伙组织与被告徐签订了《网吧转让合同》合同,合同约定将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18号二楼的天天在线网吧转让给原告经营。
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徐将自己所有的股份转让以两百万元的价格给原告,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两百万元全部支付给被告徐,该条约定“本协议签订起乙方(原告)享有本网吧全部产权”。
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转让网吧内所有电脑、桌椅、上网设备、线路、空调、冰柜、风扇、场地及网吧内所有与经营网吧相关杂物。
合同第叁条约定,甲方转让给乙方网吧所有证照及相关合同,包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税务登记证》、《个人独资公司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消防许可证》、《消防意见同意书》、网吧公章等。
网吧经营地武昌区友谊大道118号二楼,由被告徐与罗在2014年8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徐亚洲租赁合同”)转租而来,该合同第叁条第一款约定,“租赁期间从2014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
罗出租给被告的武昌区友谊大道118号二楼,系罗在2004年10月13日从业主武汉叁角集团处租赁而来,罗与武汉叁角集团签订《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罗承租武汉叁角集团位于友谊大道湖北大学正门斜对面(武昌区友谊大道118号)房屋,租赁期20年,从2005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
2016年年末春节前后,业主叁角集团通知供电部门将整栋大楼的用电停止供应,网吧无法继续经营。
2017年5月9日,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发现友谊大道118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法建设面积4500平方米(1处9层),要求在2017年5月20日之前自行拆除。
2018年4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罗与叁角集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无效。
问:作为原告潘的代理人,如何帮助原告潘追回其支付给被告徐的两百万?
途径一:因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相关链接1:
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相关链接2:
根据国务院文化部对于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定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开办文化娱乐、美术品、音像、演出、业余文化艺术培训等文化经营活动,在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前,必须报经所在县市以上(含县市)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七条规定:《许可证》只限申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或出售。
途径二:因原告徐不知该建筑为违章建筑,以“重大误解”为由确认合同可撤销。
相关链接1:依据《》第一百四十七条、《合同法》54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至此,案例讨论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