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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界民法典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王利明谈民法典怎样保护人格权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19-05-08编辑:郑伟

近日,我院邀请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举行主题为“《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亮点与不足”的学术讲座。学院全体教师及300余名学生聆听了讲座。




王利明教授首先介绍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制定背景,并阐述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

随后,王利明教授全面解读了草案的十大亮点:

1.平衡了人格权的法定性和开放性的关系。人格权的法定性区别于物权法定,不能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人格利益就没有受到保护。

2.对人格权请求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相辅相成,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所区别,还可表现为信息错误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

3. 明确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王利明教授阐释了诉前禁令的含义,并与停止侵害进行区别。

4.确认了维护生命尊严的原则。王利明教授阐述了生命尊严的内涵,讨论了相关学者对生命自主权和安乐死的看法,他认为生命不仅属于个人还体现社会利益,可以考虑临终患者享有拒绝维生治疗权。

5. 规定了禁止性骚扰和预防性骚扰的规则。将性骚扰置入身体权中,规定了对性骚扰的预防义务。王利明教授对性骚扰的含义和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

6. 规范了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人体基因等研究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要加强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指导特别法立法。

7. 扩张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从面部为中心转向可识别性,禁止利用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还扩张对声音的保护。

8. 明确规定了某些人格权益的经济利用规则。王利明教授阐述了人格权的经济利用的涵义,认为对于肖像权许可使用的规则为人格权的商业利用确定了一般性规则,弥补了现行立法不足。

9. 完善了隐私权制度。将隐私与个人信息在是否含有财产价值、是否可以积极利用、是否以数字化为表现形式、是否注重公开四个方面进行了区别。

10. 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草案明确了个人信息规定的五大特点,并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王利明教授对此条规定进行了阐述。

讲座中王利明教授还指出了草案存在的叁点不足及其完善的方法:

一是应当将人格权编置于分编的第一编;

二是建议将个人信息确认为权利;

叁是应增加回应权,认为定期发布的媒体中的报道若涉及特定的个人,相关个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就相关事实作出回应。

王利明教授作为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创始人,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分析高屋建瓴、见解独到,蕴含深刻法理,是对中国民法典的原创性贡献,也是对世界民法典体系的贡献。王教授的成果具有叁个特点:一是中国特色鲜明,有助于提高中国在世界人格权研究中的话语权;二是人格情怀崇高,彰显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对人格权保护的高度使命感责任感;叁是顺应国际潮流,符合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发展需要。

此外,王利明教授对我院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