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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在京主办《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研讨会

来源: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 阅读:发布时间:2016-04-28编辑:

围绕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由我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郑友德教授倡导,在腾讯研究院的赞助和支持下,于2016年4月16日在北京远望楼宾馆召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特别邀请到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高玮玮处长、全国人大法工委宋燕妮副巡视员、商务部反垄断局林航处长、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罗毅博士、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竞争政策研究部黄蕴华部长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庭前庭长孔祥俊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朱理法官、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时建中教授、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肖江平主任与杨明教授、湖南大学天美麻花果冻糖心王晓晔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天美麻花果冻糖心黄勇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天美麻花果冻糖心王先林教授、中山大学天美麻花果冻糖心谢晓尧教授、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宁立志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天美麻花果冻糖心杨华权副教授、清华大学天美麻花果冻糖心蒋舸助理教授、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李陶特聘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储翔博士、上海大学天美麻花果冻糖心刘维博士、我院李薇薇博士与伍春艳博士等学界专家,以及腾讯公司公共战略研究部黄晓锦副总监、腾讯研究院张钦坤副秘书长、百度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秦健先生、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必胜先生等公司和法律实务界代表等叁十余人,各抒己见,共同为制定一部能够适应新经济环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建言献策。

上午的研讨会由郑友德教授主持。首先,他简要阐明本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出台背景。自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23年间未做任何修改,本次修订也是第一次由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多次研讨。其次,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审理的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快速攀升,而其中适用一般条款即现行法第2条审理的案件占比近1/3,但本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对一般条款司法适用案件的具体化、类型化、抽象化的法条修订几乎没有,仅有少量内容体现于新增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条款中。其叁,刚刚发布的国务院本年度的立法计划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被列为工作重点,年内必定完稿。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进一步完善迫在眉睫。

研讨会主题发言首先由肖江平教授高屋建瓴地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进行阐释,厘清本次修法应当是大修还是小修,为本次研讨会奠定讨论基础和方向,建议立法宗旨应有“预防”之意,维护多元利益,但在表述上仍应有主次之分。接下来,王先林教授作为此前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对于反法修订课题的负责人之一,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是一个兜底和补充的性质,应当适当扩大其调整范围。其后,研讨会进入针对修订送审稿的具体条款内容的主体发言。谢晓尧教授、蒋舸助理教授、李陶研究员、杨华权副教授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针对送审稿第2条的一般条款内容及其司法适用提出具体化建议。谢教授认为一般条款的内容应当更为简洁,凝练出应有之意即可,无谓因为词语的堆砌在司法适用中造成资源浪费。蒋舸博士则认为一般条款中应淡化道德话语。李陶研究员则是以2015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为背景,以比较研究的视角提出将一般条款条文的第1、2款合并,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杨华权副教授认为应在一般条款中增加“社会公共利益”以呼应本法的立法宗旨。此外,他还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角度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明确其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整体性的保护,因此诉权也应是消费者集体组织的团体诉权。刘维博士则建议在第二章中增加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黄晓锦总监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等进行横向比较,认为反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应与其他法律发生交叉或者冲突。

在针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讨论中,杨明教授针对毁誉行为(送审稿第11条)中游离于现行法规制之外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评析,如恶意评价行为如何界定和规制,储翔博士则立足于日本法的内容,对“商品声誉”的必要性提出质疑,且强调竞争关系应作为商业诋毁行为的要件,否则其规制可能有泛化之虞。接下来,李薇薇博士则针对混淆行为(送审稿第5条)提出修改意见,“市场混淆”实为“混淆”,无需界定;“误导公众”并不等同于“混淆”的后果,应予删除;也对商业标识重新给出定义。宁立志教授对误导行为(送审稿第8条)的规定有较多修改意见,“虚假宣传”用词不准确,应为“虚假表示”,同时还特别提出如发生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的情况,应当如何界定并归责。杨明教授则特别强调误导行为的规制应与《广告法》中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厘清。伍春艳博士建议在本条中增加“比较广告”的规制内容。

下午的研讨会是由孔祥俊委员主持,分两大板块重点探讨新增相对优势地位规制条款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问题与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条款的合理性问题。

针对送审稿第6条的新增条款,与会嘉宾的观点一致,认为该条规定容易与《反垄断法》相关条款形成冲突,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并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在此规定。朱理法官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分析,这样的条款在实践中很容易被架空,增加执法、司法和纠纷解决的成本,因其边界不明,也容易导致执法混乱的风险。时建中教授认为如果一定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规定,那么就应当尽可能把它放在规范公平交易零供关系的特别法。王晓晔教授也认为该制度源起德国法,而德国法中也仅用以规制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行为,我国的规定不宜过宽。黄勇教授认为对此应慎重表述,细化其判定方法、标准和适用范围。孔祥俊大法官适时阐释了送审稿中新增该条规定的历史渊源和背景,提出重点是澄清理念,划清边界。秦健总监和黄晓锦总监均认为该制度从概念到适用标准都非常模糊,《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应当各归其位,各守其职。

针对送审稿第13条,朱理法官首先发言表示出条文规定打击过宽或者限制过严的担忧。石必胜律师则认为根据该条判断行为的正当性应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互联网用户的长期利益,如果是则可能要排除在外,因为互联网产物或者服务应当是自由竞争的,不应干预过多。百度公司、腾讯公司等互联网公司代表均认为专门条款规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有现实必要性的。秦健总监将目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叁类——恶意干扰、流量劫持、网页抄袭,作为新增条款,应将已经类型化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抽象提炼再纳入立法,可能更具前瞻性和周延性。黄蕴华部长也认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类型化和条文化是可行的,但从现实角度考虑,应设有弹性条款。张钦坤博士则认为条文表述值得商榷,如果规定过于细致,还不如使用已有判例中“非公益不干扰”原则。

针对以上与会代表的主题发言,高玮玮处长发表了自己的感想和看法。她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重大意义,首先在方法论层面转换立法视角,由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理念入手,从这个角度出发去梳理它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梳理它内在的这种结构各种的逻辑关系。其次在具体规则内容上也达成一些共识,同时吸收不同的观点以完善后续送审稿的修订。最后她表示,本法的修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确实需要群策群力,感谢与会嘉宾的积极建言。

会议随后又进入自由发言阶段,各抒己见,各进其言,最后时近6点,在与会代表意犹未尽的发言中,会议圆满结束。郑友德教授表示,本次会议听取了大量有益的建议和观点,最终将汇集整理成修订送审稿专家意见书,尽快呈报国务院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