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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期“长江知识产权沙龙”活动顺利举行

来源:华中大法律网 阅读:发布时间:2016-04-14编辑:

2016年4月8日第十七期长江知识产权沙龙在COSTA咖啡馆如约而至。本月沙龙邀请的嘉宾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赵千喜法官。天美麻花果冻糖心李薇薇老师、伍春艳老师、滕锐老师、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陈爱云律师、武汉中品律师事务所曹剑刚律师、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成展先生等社会各界人士和部分研究生也到场参加。 本期沙龙主题是“专利侵权诉讼实务问题”。赵法官简要介绍了湖北省内的专利侵权案件,以武汉市中院接受的案件最多,其次是宜昌和襄樊两地。随后赵法官以其审判实践中的典型专利侵权案件为例介绍专利侵权诉讼事务中的难点问题。 第一,如何确定适格的被告。例如,原告是某种产物的专利权利人,一家装修公司在给客户装修过程中所用的产物是未经原告许可的产物,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其专利权,而装修公司称其所使用的产物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那么该案原告是应该起诉正在使用该侵权产物的客户,还是购买该产物的装修公司,还是销售该产物的销售商,抑或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而两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厘定。赵法官认为该案中,虽然装修公司和侵权产物销售商是在同一个工程项目里,但是他们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因为两者没有共同的故意,不能认定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第二,审判实务中对于权利人而言,要锁定侵权范围也非常困难。赵法官仍以前述案例为例,其涉及的侵权人除了提到的装修公司和侵权产物销售商,还有侵权产物的制造商,而这对于权利人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是很难查明的一项事实,所以法院在立案时的做法通常是作为共同侵权处理,但裁判时认定分别侵权,这样更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此外,该侵权产物的制造商称其所制造的产物是应出售商的要求制造的,是否追加侵权产物的制造者作为共同侵权人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另据最新出台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知有关产物、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侵权产物销售商的行为可能构成该条中的教唆行为。 第三,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权问题。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新专利权人取得权利之前,新的权利人能否起诉。目前对于该问题的看法有不同的声音。伍春艳老师提出如果把侵权行为作为一种持续的侵权行为看待,那么新的专利权人也是有权起诉的。另外,如果原权利人不起诉,新权利人是否有诉权呢,赵法官根据实务经验指出:这要看原权利人和新的权利人之间是如何约定的,如果他们在专利的转让合同中就已经约定了,对于转让前发生的一切侵权行为,新权利人都有权起诉,那么根据合同自由新权利人是可以取得诉权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原权利人也可以出具一个声明,否则法院是要驳回起诉的,新权利人没有诉权。 时间正如沙漏里的细沙,在大家的热烈讨论中一分一秒流逝,本月的沙龙也在意犹未尽中接近尾声。但是,彼此间思想的交流与碰撞才刚刚开始, 每月一次的沙龙交流将为大家的思想碰撞谱写连续的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