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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长江知识产权沙龙”活动顺利举行

来源:华中大法律网 阅读:发布时间:2015-09-18编辑:

2015年9月11日,第十一期长江知识产权沙龙在颁翱厂罢础咖啡馆如约举行。上午还阳光普照,下午却阴云密布、凉风骤起,一扫夏日的炎热,为前去参加沙龙的学者们带来了阵阵凉爽。参加此次知识产权沙龙的特邀嘉宾是来自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民叁庭)潘文华副庭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兼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李明军先生。此外,还有天美麻花果冻糖心韦之教授、伍春艳博士、李薇薇博士、李雅琴博士、范长军博士、李杜博士、袁满博士研究生和马秋芬博士研究生,以及部分硕士研究生,同时今天律师事务所的付军律师、涂萍律师和李思颖律师也参与了沙龙的有关讨论。

本次沙龙的主题是“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知识产权问题”。主讲人伍春艳博士从背景介绍、人类遗传数据的开发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人类遗传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基于人遗传资源所完成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获得条件与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在人类遗传材料样本收集保藏、测序以及对测序分析获得的数据进行研究开发的不同阶段,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尽相同。人类遗传材料样本存储于专门设备,对样本进行测序获得的原始数据将和其他数据存储于人类遗传数据库。这些人类遗传数据库是否可以像传统数据库一样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在“开放科学”、“开放生物技术”等理念的推动下,一些研究机构和研究者对于自己开发获得的人类遗传数据开始选择开放共享。如何看待这种开放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基于人遗传资源所完成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在获得条件与知识产权归属方面与一般的研究成果相较有无特殊规定?人类遗传资源研究成果利益分享机制中应如何确定分享对象和分享方式?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与一般科学研究活动相比,以人类遗传资源为基础进行研究开发,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主体,因而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更加复杂。

在讨论过程中,对于人类遗传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潘文华法官以电视节目表为例分析了数据库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应满足的条件。范长军博士则介绍了《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和德国立法中对于数据库的保护方式。韦之教授、李明军法官、付军律师等结合我国《专利法》第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获得条件和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了讨论。人类遗传研究的发展在伦理、法律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也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和深入讨论。大家认为,对于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分析,不仅应结合知识产权的具体制度进行分析,还应从更高的层面进行思考。

时间总是走得太快,不知不觉就到了沙龙结束的时间,大家意犹未尽地走出咖啡馆,带着满满的收获期待下一次沙龙的到来。

附:第十一期长江知识产权沙龙青年访问学者侧记

李明军法官:价值判断是重点,带着问题去学习

李明军法官与韦之老师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天美麻花果冻糖心,除任职法官,他也曾先后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行政审判庭与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任职,积累了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

李法官在分享审判工作经验时强调:每一个优秀的法官,都应该学会在准确分析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价值判断”,他形象地将事实比作整个案件的基础,而法律是整个案件的顶层设计,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从案件事实中准确地抽象出涉案的法律关系,同时将抽象的法律文本具体适用,二者之间最完美的结合点,就是最科学的价值判断,继而会是一份最准确、全面、科学的判决书。

谈到当代法学专业的学习方法,李法官坦言,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专注于法律条文的背诵、法学专着的阅读,却不曾领会到,其实每一个法律条文的终点都必将落实到具体的案例,带着问题去学习,往往能事半功倍。

潘文华法官:把兴趣放在首位,判例是最好的法学教材

潘文华法官1985年开始在法院参加工作,善于审理各类疑难知识产权案件,同时热爱学习,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功底,在李明军法官口中,潘法官是实务界与学术界的“全能法官兼摄影发烧友”。

潘法官说:“很多法科生觉得,法条是枯燥的,而案件往往错综复杂,学习缺少动力,其实法律的学习和摄影一样,兴趣很重要,对我来讲,跑遍武汉只需要一部相机,这道理是一样的。”

谈到法学的学习,潘法官一再强调:判例是最好的教材,拿到一份判决书,应该认真分析原告的诉请、被告的辩解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然后不要再往下阅读,从这开始,你就是‘法官’,对于事实的真伪、行为的对错要形成自己的观点与判断,然后对照法院的判决,长此以往,肯定会有超出想象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