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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学者学术沙龙(二)成功举行

来源:华中大法律网 阅读:发布时间:2015-03-25编辑:

2015年3月22日晚,一场题为“侵权责任法漫谈”的学术讲座,在天美麻花果冻糖心204会议室成功举办。讲座由我院冉克平副教授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美麻花果冻糖心李昊副教授、周友军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天美麻花果冻糖心副院长张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天美麻花果冻糖心朱虎副教授、熊丙万讲师以及我院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冉克平副教授首先代表天美麻花果冻糖心,对五位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他们作了简要介绍。随后,周友军副教授以“完全赔偿责任的证立与实现”为主题发言,开始了此次讲座。周友军副教授通过对国外立法的考察,对完全赔偿责任的成立进行了论证,并指出,在确定损害赔偿的时候,不应该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因素。对于周友军副教授的这个观点,李昊副教授表达了不同意见。李昊副教授通过“动态系统论”视角指出,在其侵权责任法中,我们难以通过某一个原则去解决实际中的所有案件,而是应该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去解决实践中发生的一些棘手案件。李昊副教授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指出《侵权责任法》的法条不应过多,而应该通过抽象化的法条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此外,李昊副教授通过对国外《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研究,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反思。朱虎副教授从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不同态度,对“动态系统论”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提出了质疑。针对李昊副教授《侵权责任法》立法应该抽象化的观点,朱虎副教授指出,高度抽象化的立法路径是否能够解决实际中的复杂案情值得商榷。熊丙万讲师,结合大家实际的生活经验以及对“知假买假”的分析,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进行了讨论。他强调,当国家立法或者法官司法面临不同的制度选择方案时,应该考虑不同选择所带来的不同激励效果。张红教授通过司法实践中两个类似的典型案例分析,指出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同时为大家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合同法》之间采取不同的适用方案带来各种法律效果。讲座最后,朱虎副教授在张红副教授主讲内容的基础上,针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欺诈与《合同法》中所指欺诈二者之间的不同,非常值得大家进行思考。同时,朱虎副教授通过将德国《侵权责任法》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之间进行比较研究,对一般财产利益的保护进行了探讨。

在提问环节,五位老师对于学生提出的问题一一解答。最后,冉克平副教授对本次学术沙龙进行了总结,认为五位青年学者在治学上有叁个方面尤其值得我们大家学习:一是比较法的研究方法,青年学者均具有良好的英文、德文水平,这可以极大地开阔自身的研究视野;二是青年学者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非常的熟悉,法条可以信手拈来;叁是青年学者对我国现行司法审判实务,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非常了解。整场讲座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进行,通过五位老师深入浅出的讲解,同学们在获得知识的同时,也见识了各位民法青年学者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良好的外文与法教义学基础,可谓受益匪浅。